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提高济南青岛两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数额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3-29 浏览人次: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23日起,将济南、青岛两市新批准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通过资格重新认定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数额由目前的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咨询电话:0531-8512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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