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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3-23  浏览人次: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

关部门:


  根据我省各级机关的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

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确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

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2010年各级机关

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的工

作,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为了确

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

件,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4年3月27日至

1992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

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

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

的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

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

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

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

能报考。在我省县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或在

公务员岗位上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累计工作两年以上的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

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除因职位特殊经省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不得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性质、地

域、户籍等方面加以限制。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

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

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

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

(1977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8年以前选调到基层工作

(不含2008年)、在现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身体健康。


  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招考公务员的资格

条件和报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二、录用计划


  各市、各部门考录公务员,必须在行政编制定员内、按

照省统一下达的录用计划进行(具体录用计划见附件1-

11)。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录用计划和本通知规定,

统一制发本市的招考简章,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发布。省级机关的招考简章,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专

业性较强的招考职位,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

报考人员作出所学专业方面的报考限制。报考专业条件要明

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

考作出规定。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

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

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

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

改报同一考区其他职位。


  省、市机关的录用计划中,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

数量,原则上应占录用计划的50%,选调生职位为普通管理职

位,党群部门可适当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部门可适当减

少。省直单位选调生的录用计划、专业要求等,报省委组织

部审定。省垂直管理部门市级机关选调生录用计划,由有关

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部门协商确定。各市直单位选调生录用

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在面向社会招考的省、市机关的录用计划中,用于招录

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面向

社会招考计划总数的60%。


  录用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变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今年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

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省、市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坚持

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符合报考条件的选调生由本人

提出报名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在基层工

作表现,择优推荐人选,市委组织部负责审定汇总。人选确

定后,市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组织选

调生参加网上报名,直接填报省、市直单位的选调生录用职

位。报名结束后,将人员统计表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


  报名时间:2010年3月27日-31日。


  查询时间:2010年3月28日-4月1日。


  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报名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

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

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

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

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

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

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

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单位初审: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

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

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

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

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

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

者补充。如果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

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

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

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用人部门应留存报考者的

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

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

果。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

2010年3月28日-4月2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rsks.sdrs.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

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

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

面试时使用),并于2010年4月20日-24日登录该网站下载、

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收取为每人每科40

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

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

序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

手续。证明材料见《山东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

南》。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

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

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

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

括: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

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提交有用

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的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用人部门同意,可在体检

和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

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取得面试资格

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

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

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

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其他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报名及考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

以下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垂直管理系统市以下基层单位报名

及其他考务组织工作,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本市公务

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具体

资格条件等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

公布,并同时纳入所在市招考简章。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

在报名结束后的3日内,将报名的有关统计数据报省公务员主

管部门。


  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

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毕业

生,服务期满2年(2008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毕业生,含2008

年),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

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8分。上述人员报

名时不实行网上缴费,按各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

序办理报名确认和缴费手续。在办理确认手续时,除出具当

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三支一扶”大学

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

《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

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

的证明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

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

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

后实施加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

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

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

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

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

累计,以2010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级机关(含从

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考试、

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

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4月25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

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省直机关及直属单

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市

级以下机关的,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

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

格分数线单独划定。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

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

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

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

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

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

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为主,也可以采用无领导小组讨

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试试题

为通用性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招考职位有

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市以下机关面试时间与省级机关同

步进行的,可使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的面试试题。

报考乡镇机关人员的面试试题,有条件的市可由市公务员主

管部门根据本市乡镇机关的特点自行命制。面试采用百分制

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

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

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

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每

个面试考评组设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确定,如需要设置用人单位考官的,每个面试考评组不能

超过1人。面试考官须全部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

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面试要采

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除每个面试考场按规定配

备1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考场监督人员外,各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要邀请一定范围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

监督。


  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市级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公务员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市要对县级以下机关面试考官全部进

行跨县(市、区)交流,有条件的可跨市交流。


  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4日,具体时间

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

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

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

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

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

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

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

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

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市级以下机关的面试,可与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同步进行,

也可自行确定组织时间。面试工作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

成。


  五、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

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

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

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

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

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

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

定递补对象。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用人

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市级以下机关

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

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体检


  全省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

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

〔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

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

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

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对于报考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

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

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

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

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

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六、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以上

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

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

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

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

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

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

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

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由审批机关颁发《录取通知书》,凭

《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

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按中组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

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

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

年。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省直单位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

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

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

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在试用期

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各地、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

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

果等情况,以网上公示或登报公示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

开,接受群众监督。要逐步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除按要求对

公务员面试过程实施社会监督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对

笔试、阅卷、体能测试等环节的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各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

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

作人员和报考者,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

的,应当实行回避。


  八、组织领导


  全省公务员考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

任务重。各市、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

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

定,积极稳妥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录工作全面完

成。


  九、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

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通知有关问题解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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