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建设,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
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车管部门“八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公安车管部门“八不准”
1、不准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登记;
2、不准为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办理业务;
3、不准在车辆检验工作中指定修理厂维修、调试;
4、不准预留、指定或拍卖机动车号牌号码;
5、不准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6、不准搭车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7、不准为非法中介办理业务;
8、不准借办理业务之便,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宴请、礼品、礼金礼券或者变相收受财物。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予以辞退,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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